最高院:安装配置服务系购买电梯的附随义务应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及管辖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建设价格评估、质量鉴别判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代购电梯并来安装。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系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电梯系附随义务,故本案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及管辖。
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建设,本案中电梯安装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主要内容仍为物的买卖。所以,由于两者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适用的法律、管辖均不同。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施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建设价格评估、质量鉴别判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代购电梯并来安装。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因被告拖欠款项产生纠纷。其中,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系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电梯系附随义务,故本案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昆明市呈贡区环湖东路与金桂街交叉口)》约定:“本合同项下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上述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成都市金牛区,金牛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呈贡法院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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