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为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高法护航·益企发展”专项行动要求,高港法院以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为契机,立足审判职能,履行普法职责,设立“新《公司法》解读”专栏,详解新《公司法》的修改亮点,并对企业法治经营提出法律建议,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另外的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做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可以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另外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财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备极其重大价值。新《公司法》全面修订了股东按期出资责任条款,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保障公司的资本充实,具体梳理如下:

  一、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应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就公司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该规定系对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修改,将“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改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该条款的修订明确了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设立时的另外的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另外的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一个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另外的股东也需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为公司的资本充实负责。

  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未履责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新增了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及催缴出资的职责和义务,如未尽到该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且经催缴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将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如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经履行催缴、董事会决议及失权通知程序后,股东即丧失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引入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有利于督促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及公司资本充实的维护。

  五、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未按期出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罚。较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加大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行政处罚责任,新增了5万至20万的固定金额罚则,并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

  综上,新《公司法》为确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期实缴出资,对未按期出资的责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应当引起各责任主体的重视。对公司股东而言,一方面,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避免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甚至失权、被除名;另一方面,在公司成立时,应审慎选择合作股东,合理设定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出资时间可考虑确定在公司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避免在公司成立时因未能按期出资而被追究责任或因设立时另外的股东未按期出资而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董事而言,应督促董事会定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经核查发现存在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的,需及时督促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在履行核查督促等义务过程中,董事应注意书面留痕,避免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董事而承担损失赔偿相应的责任。